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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郑振华
□通讯员韩蕾蕾刘洁琳何娟
针对金融借款案件普遍存在的手续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斗门法院近日向多家银行发出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据了解,2015年斗门法院共审结175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及标的额5071万元,调撤案件数仅17宗。
案例a
房贷断供被银行起诉
法院判决解除房贷合同
小江因购买房屋之需向原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以下简称井岸支行)申请办理房屋按揭业务。2010年11月26日,原告井岸支行与被告小江、珠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三方《房产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井岸支行于2011年1月4日向被告小江发放了36万元楼宇按揭贷款,双方于2013年1月23日办理了位于斗门湖心路某套房屋的抵押登记。
小江从2014年8月4日开始拖欠利息,仅偿还了借款本金38195元及部分利息,原告井岸支行遂将小江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房产就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小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斗门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小江、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房产案结担保借款合同》解除,被告小江向原告偿还借款321804元及利息,原告井岸支行在上述借款本息总额范围内对被告小江位于湖心路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b
夫妻贷款买车后断供
银行起诉解除车贷合同获支持
2013年3月28日,38岁的山东人陈先生因购买汽车之需向原告珠海某银行斗门支行(以下简称斗门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购车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后原告斗门支行审批通过后,向被告陈先生发放了贷记卡。2013年5月17日,被告陈先生持上述贷记卡通过珠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pos机刷卡支付购车款34万元。
2013年7月5日,原告斗门支行与被告陈先生签订一份《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同日,陈先生的前妻张女士(涉案借款产生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斗门支行出具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无条件对涉案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7月8日,原告斗门支行与被告陈先生就涉案抵押汽车向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陈先生自2014年7月23日开始拖欠分期资金本息,截至2015年8月23日,被告陈先生尚欠原告农行斗门支行贷款本金207052元、利息24335元、滞纳金3651元。原告斗门支行遂将陈先生和张女士一起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辆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先生、张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斗门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被告双方合同解除,被告陈先生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7052元及利息,被告陈先生偿还原告滞纳金3651元,原告在上述贷款本息总额范围内对被告陈先生名下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女士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分析原因:
金融借贷环节漏洞多
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斗门法院发现该类案件普遍存在金融部门信贷管理漏洞、送达难、金融机构出庭人员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据斗门法院法官解释,信贷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银行在房贷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考查不细致,在诉讼中,一些银行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地址,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一些银行对贷后的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等贷后监督工作,均无具体规定,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等等。另外,诉讼中还存在送达难问题,严重影响后续程序开展。在此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既增加了银行的经济负担,又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因被告缺席情况较多,该类案件的调解概率较小。
提出建议
●切实做好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增加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条款,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难题,缩短金融借款案件审理周期;
●起诉前和起诉后要主动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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