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某公司发布《2019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3亿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总股本的3%,激励对象共计474人,授予价格为15.46元/股,约为8月5日收盘价30.81元的一半。8月6日市场对此做出反应,股价大幅下跌。
笔者认为,要防止股权激励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甚至搞成利益输送。该公司此次激励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成交均价为每股31.67元,共支付58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将来可从激励对象收回28亿元左右,股权激励成本近30亿元,堪称豪爽,从对单个激励对象所获股权激励来看,比照201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此次股权激励也接近上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而此次对个人的激励,最高可达到总股本的0.997%。
当然,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满足公司业绩条件。本次股权激励限售股分五期解禁,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2023年必须完成净利润不低于8%、18%、28%、38%、48%的增长,折合未来5年公司业绩的平均增速仅为9.6%,远低于其过去5年15.1%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速,其它行权条件门槛也较低,激励对象只要按部就班工作、似乎不用付出太多努力就可达到。
股权激励巨额支出,最终买单的当然是全体股东,但若付出代价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所能获得的额外好处却较为有限,如此股权激励就失去意义。当然,如果没有激励对象的辛勤工作、或者激励对象出工不出力,那么上市公司的业绩很可能下滑,但是,上市公司从董、监、高到普通员工,他们本已从自己的工作获得了工资报酬和年终奖,已经获得了应有回报,8小时努力工作是其应有本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有效平衡公司、激励对象、股东三方面利益;董、监、高不能以工作懈怠来要挟上市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激励。
此前一些股权激励案例、尤其是授予限制性股票,也有点利益输送的成分,所以应该从制度根源进行反思。2018版《股权激励办法》里的制度规定可能存在缺陷,比如第23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等参考股价的50%,相当多的激励方案就是以50%的底线价格来设计,加上行权条件设置过低,激励对象只要守成运作、无需积极进取,就可到时得到激励。
笔者建议,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条件,应设置相当门槛,在业绩增长方面应设置比此前增速更快的增速,要有挑战性,要真正激发激励对象的创造力、工作潜力和工作激情。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也应与参考股价比较接近,比如可规定不低于股权激励方案发布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只有激励对象发奋工作,让公司业绩有较大增长,才能让股价脱离其成本区,否则就应该与中小股东一起承担市场风险。
当然,《办法》规定股权激励除了限制性股票,还有股票期权。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按《办法》,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等参考价格,由此激励对象的持股成本就基本与当时中小股东持股成本相同,如此才是真正的股权激励,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激励对象利益由此得到最平等对待,建议股权激励应以授予股票期权为主。